針對辦理代理記賬機構許可證及其準備材料等問題,現做如下回複:
《代理記賬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80號,2019年09月26日予以修改)第三條第一款:“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,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(以下簡稱審批機關)批準,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。具體審批機關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”。《LOL賽事預測關於換發新版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通知》第四條:“具體審批機關由各省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,省直管縣(市)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辦理”。如需了解代理記賬機構管理具體問題,請與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的縣(區)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聯係進行谘詢。